近日,福建省住建廳發(fā)布《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8月20日。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范圍
(一)福建省行政區(qū)域內承包合同價款在4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為同一法人主體的,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為保證建設單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應當由銀行、保險機構、工程擔保公司等有資格的金融機構作為保證人,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yè)、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fā)包工程的專業(yè)承包企業(yè),以下簡稱“總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式和有效期
(三)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方式,包括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同一金融機構不得同時為同一工程項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
(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支付除質量保證金之外的工程款之后30日。工程未完工工程款支付擔保到期的,總包單位應在到期前一個月提醒建設單位更換新的保函、保證保險或延長保函、保證保險有效期。
(五)工程款支付擔保不可撤銷。在工程款支付擔保約定的有效期屆滿前,除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外,不得解除擔保責任。
三、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和費用
(六)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為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10%。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項目,可不對該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擔保。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項目,工程款支付擔?梢园春贤s定的單個節(jié)點工程款支付結算周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以該段合同額的10%為擔保金額。
(七)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率為0.2%~1.2%,具體由建設單位與保證人協(xié)商確定。擔保費用按以下公式計算:
擔保費=擔保金額×擔保費率×擔保期(年)限
四、工程款支付擔保程序
(八)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事項。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簽訂合同時,應將工程款支付擔保文書作為承發(fā)包合同的組成部分。
(九)在保函約定有效期內,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或未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要求完成竣工結算并支付結算款的,總包單位可向保證人提出索賠,由保證人依照保函、保證保險合同承擔擔保(保險)責任。保證人應當在收到總包單位提交的書面索賠函和相關證明材料后在保證金額內代為支付。
(十)工程款支付擔保使用后,或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項目仍未完工的,建設單位應當以剩余未付工程款為基數,按約定比例重新提供擔保。建設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或保險合同即行失效。
(十一)工程完成竣工結算,建設單位已支付除質量保證金之外的工程款,且總包單位出具建設單位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書面說明,返還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保證保險合同正本,該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終止。
五、強化制度落實監(jiān)管
(十二)總包單位在合同履約過程中,應當將本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落實情況及時上傳至福建省勞務實名制管理平臺,并對有關信息進行維護更新。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施工企業(yè)合同履約信用評價工作,核查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落實情況。
(十三)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建設單位未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供、更新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依法予以糾正。經責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四)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跟蹤總包單位啟動工程款支付擔保索賠和金融機構代為支付工程款情況,避免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切實保護建筑農民工和施工企業(yè)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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